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桐乡市急救站
您好!欢迎访问桐乡市急救站官网!

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务公开 >>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6-08   来源:

嘉政办发〔20101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加强我市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嘉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急救体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急救反应快速有序、急救网络覆盖全市、急救任务统一指挥、急救服务高效优质的医疗急救体系,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目标

全市按统一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机构设置、增强服务能力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市)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各急救点为基点,急救网络医院为依托的全市急救体系。实现急救机构规划设置合理,人员设备配备齐全,急救网络覆盖全市,急救指挥统一有序,急救机构无缝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快捷的医疗急救服务。

2010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各县(市)的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启动建设县(市)急救站(分中心)及各急救点。2011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急救中心、各县(市)急救站(分中心)及各急救点的机构建设,按要求配齐人员和设备。

三、建设内容

急救机构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嘉兴市院前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统一规划设置建设急救机构建设。

(一)急救机构设置

全市院前急救机构按急救中心、急救站(分中心)、急救点三级设置。市本级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及若干个急救点;每个县(市)设立一个急救站(分中心)及若干个急救点。急救点按以下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嘉兴市中心城区≤4公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5公里,其他乡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小于20分钟)。

(二)急救机构管理

1.管理模式

急救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桐乡市急救站和县(市)急救站(分中心)分别隶属于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独立运行。急救点为急救中心、站(分中心)的派出机构。桐乡市急救站负责对各县(市)急救站(分中心)业务指导。全市建立统一的120急救指挥调度系统,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形成性能良好、安全畅通的通信指挥系统,确保120急救通道畅通。

2.人员配备

急救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及各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分别由市急救中心、县(市)急救站(分中心)统一管理。承担急救任务的急救医生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参与院前急救转运工作的人员须取得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3.网络通信

桐乡市急救站通信网络实行110119122120四台合一并联网,建立全市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市急救中心、各县(市)急救站(分中心)、急救点之间联网并信息互通。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监控救护车辆的行驶状况,及时调配急救资源,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4.专用电话和车辆配备

医疗急救呼救电话号码统一使用专用号码120。救护车辆5万服务人口配置1辆标准配备,车载救护设备、设施齐全,其中市急救中心配备保障型救护车和急救通讯指挥车各12辆,监护型救护车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每个县(市)急救站(分中心)必须配备1辆保障型或监护型救护车。救护车辆的标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规范标识。

5.职责任务

1)市急救中心

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承担市本级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在紧急状态下,具有指挥、调配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制订急救服务考核标准,对全市急救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管理;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研究;逐步建立立体救援机制,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任务。

2)县(市)急救站(分中心)

指挥调度辖区内院前急救工作承担医疗急救任务;开展辖区内急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市急救中心及当地政府应急调度指挥机构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3)急救点

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承担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对所属区域内的急、危、重伤病员进行现场抢救和转运,及时反馈急救信息;配合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三)急救网络医院

1.准入条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

2.审批权限

急救网络医院按辖区范围,市本级由市卫生局确定,县(市)由县(市)卫生局确定。

3.主要职责

急救网络医院负责接收急诊病人和急救机构转运的伤病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伤员的救治工作,及时提供伤员救治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急救机构建设,配齐急救设备及人员列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使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区域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急救机构人员编制

(四)财政部门落实急救机构建设、急救车辆和设备配备、人员培训、急救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等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五)公安部门将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加强对非急救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维护急救现场和运送秩序,查明急、危、重伤病员的有关身份情况。

(六)建设规划部门将急救机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无偿提供电子地理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急救机构的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价优先供给,并给予免除相关的规费。

(八)通信部门保障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更新技术服务,保证120急救电话的通信安全和规范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急救电话,排除对120电话骚扰。

(九)新闻部门加大对急救知识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十)卫生行政部门对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设置,严格审批及执业监管。